种族灭绝
蓄意灭绝一个民族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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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族滅絕(英語:genocide)或群體滅絕,是指意圖全部或部分消滅一个族群、國族、種族或宗教团体的行爲。但法律學者對于種族滅絕中局部性的程度,仍存在爭議。[1]该词最早由波兰籍犹太法律学者拉斐爾·萊姆金在1944年提出。其中“genos”来源于希腊语“génos”,意思为部落或家庭;后缀“-cide”来源于拉丁语“cidium”或法语“cide”,意思为杀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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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60A號決議《防止及懲治灭绝種族罪公約》,简称CPPCG條約。该条约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其中第二条对种族灭绝行为定义如下[3]: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国族、族群、種族或宗教團體,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 致使該團體的成员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成员生育。
- 強迫轉移該團體之兒童至另一團體。
「政治不穩定任務力量」組織估計,在1956年至2016年間,全世界共發生43起種族滅絕事件,造成約5000萬人死亡。[4]聯合國難民署估計,截至2008年還有5000萬人因這類暴力事件而流離失所。[4]普遍認為「種族滅絕」是人類惡的縮影之一,因而這個詞也表示一種價值判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