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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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英語: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俗稱《緊急法》,是香港法例第241章,1922年時由殖民地政府因應海員大罷工事件訂立,並於1997年過渡到特區政府繼續適用。現行條文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其認為屬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或議會休會時),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毋須先經過立法機關審議[註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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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Emergency Regulations Ordinanc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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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局 | |
本條例旨在授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訂立規例的權力[1]。 | |
引稱 | 第241章 |
制定機關 | 香港立法局 |
制定日期 | 1922年2月28日 (1922-02-28) |
立法歷史 | |
法案名稱 | 1922年罷工立法法案[2] |
呈交者 | 律政司金培源 |
首讀 | 1922年2月28日 (1922-02-28) |
二讀 | 1922年2月28日 (1922-02-28) |
三讀 | 1922年2月28日 (1922-02-28) |
修訂 | |
1924、1925、1949、1964、1993、1997、1999、2018 | |
現狀:已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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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法》前身可追溯到1844年港府立法機關通過,又被倫敦政府廢除的《戒嚴法》,訂立《緊急法》以來,港府或用以處理大型社會運動,如1925年省港大罷工,1931年灣仔反日騷動,1956年雙十暴動和1967年六七暴動等;或其他緊急情況,如1929年旱災,1932年霍亂流行,1950年硬幣短缺和1973年石油危機等。香港回歸後,特區政府首次在2019年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期間使用《緊急法》,引起公衆關注该条例的合法性。
2019年11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規定[5][6],但在翌年4月9日上訴法庭推翻判決,裁定在部分情況下合憲,並指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在任何危害公安的情況下,進行緊急立法[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