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是中華民國內政部根據《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為規範並審查國內印行之中華民國地圖而制訂的行政命令。該條令於1988年(民國77年)8月27日由內政部訂頒,當時名爲「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後幾經修正,並於2002年(民國91年)11月28日更名為「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最後於2004年(民國93年)11月9日由時任內政部長的蘇嘉全簽署部令廢止。而實際上,內政部早在1990年代後期就已不再發行「中華民國全圖」。[1]
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是中華民國內政部根據《水陸地圖審查條例》,為規範並審查國內印行之中華民國地圖而制訂的行政命令。該條令於1988年(民國77年)8月27日由內政部訂頒,當時名爲「編印我國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後幾經修正,並於2002年(民國91年)11月28日更名為「編印大陸地區地圖注意事項」,最後於2004年(民國93年)11月9日由時任內政部長的蘇嘉全簽署部令廢止。而實際上,內政部早在1990年代後期就已不再發行「中華民國全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