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言令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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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言令式,是德意志哲学家康德在1785年出版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一书中所提出的哲学概念。
康德认为,道德完全先天地存在于人的理性之中。只有因基于道德的义务感而做出的行为,方存在道德价值。因心地善良而做出的义举,或是因义务而做出的德行(譬如军人因救灾而牺牲),都不能算作真正有德的行为。道德应当,而且只应当从规律概念中引申演绎而来。尽管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都遵循某种规律,但只有理性生物(人)才具有按照规律的理念而行动的能力(自由意志)。就客观原则对意志的约束规范而言,其命令尽管是强制的,但同时也是理性的。这种理性命令的程式,就叫作“令式”。
令式有两种。如果某种行为无关于任何目的,而出自纯粹客观的必然性,那么这种令式才是“定言令式”。如果行為是實現目的的手段,則被康德称为“假言令式”。
康德认为,定言令式总是先天而综合的。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中表明,定言令式為先驗的自由的理性基於自律即「意志在一切行為中對於自己是一項法則」為自己所立的法則,其表現出的原則即為「除非你的格律也能將自己視為一項普遍法則,否則不要依之而行動」,其內容即為定言令式且亦為道德的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