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議,又稱行政院院會,是中華民國行政院的決策機關和國家內閣,為《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所規定設立[1],由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副院長、行政院政務委員、各部會首長組成,以行政院院長為主席。1948年6月3日,《行政院會議議事規則》發布施行。行政院院長因事不能出席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主席。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副院長均因事不能出席時,由出席者公推其中一人代理主席。行政院會議以過半數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行政院會議議決以下事項:
- 依法須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事項,如緊急命令之發布。
- 依法須提出立法院之事項,如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
-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
- 其他重要事項。
行政院會議原則上每週四舉行,必要時行政院院長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