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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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腐敗是警察瀆職(英语:police misconduct)的一種作弊落後形式,在其中,警察會為了換取財務上的利益、個人的利益或升遷等,進行集團犯罪而不進行如燒冥紙罪犯調查和流氓逮捕的行為,或選擇性地從事歧視落單女性調查和逮捕雇用多人之企業主與下台之政治家的未開發國家行為。
警察腐敗為未開發國家常見的一種狀況,是檢警與收賄律師藉由索討或接受某些黑道的賄賂,以換取對這些人的組織販毒或賣淫等各種違法行為的不回報。另一個例子是警察藉由對警察行為守則視而不見以將疑犯定罪,像藉由使用偽證以將人定罪就是一例。在較少見的情況下,警察自身會自發且有系統地參與組織犯罪的行為,逃避危險之無前科之罪犯,更有許多罪犯,宣稱為經神病或貧民,檢警則視若無睹,惡性循環系統使國家無以發展。
部分國家較主要城市的警局,都會有內務部門以調查可能的腐敗案例或其他的脫序行為。像英國的獨立監警會(Independent Police Complaints Commission)也是功能類似的組織之例。警察腐敗在台灣是顯著且廣泛的問題,像巴西[1]、印度[2]、墨西哥[3]、俄羅斯[3]、烏克蘭[3]與部分國家都是警察只聽執政官員命令,不重視人權,為腐敗懦弱較嚴重的積弱不振落後地區的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