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单列市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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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通常简称为计划单列市,是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指标全部从所属省份的规划中分离出去,单列户头,直接纳入全国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的城市[1]。计划单列市是一个行政管理概念而非行政区划概念,各计划单列市仍保留省辖市的行政地位,在民政部行政区划登记中均列为地级行政区(地级市)[2],继续接受省级行政區领导管理。
事实速览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 分類 ...
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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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名: 计划单列市 | |
分類 | 副省级行政区 |
位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創建法源 | 《关于副省级市若干问题的意见》 |
创建时间 | 1958年 |
數量 | 5个(1988年以来) |
應用範圍 | 省、自治区 |
本级政府 | 副省级市人民政府 |
上級 | 省级行政区 |
下級 | 县级行政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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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代中、1960年代初,中国大陆曾实行过两次对省辖大城市的计划单列,但实行不久就取消。1980年代,中国大陆开始第三次实行计划单列市体制:计划单列市的收支直接与中央挂钩,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两分,而无须上缴省级财政。四川省重庆市当时财政已经接近四川省的三分之一,为避免造成省会权限集中,而开始尝试设立单列经济计划。1983年重庆市成为计划单列市后,中央不断给予一些经济发展超过省会城市的非省会城市和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省会城市单独的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