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國界法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超國界法(transnational law),或譯作跨國界法,指包括國內法、國際法、或兩者混和的法律,適用在個人、企業、政府的超國界行為與影響,非僅只單一國家法體系所能規範的法律關係。在西方由美國知名法學者、前國際法院法官菲利浦·傑賽普(Philip Jessup)所提倡,亦為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及臺灣法律學者陳長文所推廣。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6年4月28日)
超國界法(transnational law),或譯作跨國界法,指包括國內法、國際法、或兩者混和的法律,適用在個人、企業、政府的超國界行為與影響,非僅只單一國家法體系所能規範的法律關係。在西方由美國知名法學者、前國際法院法官菲利浦·傑賽普(Philip Jessup)所提倡,亦為中華民國國際法學會及臺灣法律學者陳長文所推廣。 此條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