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普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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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森案(英語:O. J. Simpson murder case),又称加利福尼亞人民訴辛普森案(英語:People v.Simpson),是美国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对前美式橄榄球明星、演员O·J·辛普森进行的刑事诉讼,辛普森在该案中被指控于1994年犯下两宗谋杀罪,受害人为其前妻妮克尔·布朗·辛普森(英语:Nicole Brown Simpson)及其好友罗纳德·高曼(英语:Ronald Goldman)。该案被称为是美国历史上最受公众关注的刑事审判案件。[1]在经历了创加州审判史纪录的长达九个月的马拉松式审判后,[2]辛普森被判无罪。[3]
辛普森聘用了众多知名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团最初由罗伯特·夏皮罗(Robert Shapiro)领衔,[4][5][6]后由约翰尼·科克伦(Johnnie Cochran)和凯尔·卡瑞(Kyle Currie)接替。洛杉矶县自信该案证据确凿,但是科克伦说服陪审员相信DNA证据存在合理怀疑的部分(在当时的审判中这是一种较新的技术),[7]理由包括血样证据被实验室科学家及技术人员错误处理,其他证物采集时的环境等。[8]科克伦及辩护律师团还宣称洛杉矶警察局有其他失职行为。辛普森的名气加之全程的电视转播,使得全美国的注意力都被吸引到该案上来,因此辛普森案也被称作“世纪审判”。刑事审判结束后进行的全国性调查,显示出大多数黑人与白人对辛普森有罪与否的评价存在天壤之别。[9]
随后,布朗和高曼的家人都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辛普森支付民事赔偿。1997年2月5日,陪审团一致认为,有足够证据说明辛普森应为高曼的枉死和对布朗的殴打行为支付民事赔偿。[10]2008年2月21日,一家洛杉磯法庭宣布對其民事判決維持原判。[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