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重建基金(簡稱RTC),是為了讓經營不善之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平和順利退出金融市場以消弭金融風暴於無形,經參酌美、日、韓等國以公共資金挹注方式於一定期間內適度實施全額保障存款人權益及彌補問題金融機構財務缺口等機制,2001年6月2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7月9日總統令公布施行;後為擴大基金財源、提高基金運作效能,行政院提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2005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6月22日總統令公布施行。管理單位為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