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音變化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語音變化,又稱音變,即任何影響發音(語音變化)或語音系統結構(音系變化)的語言變化。音變可以是由一個語音(或是一個語音特徵)變為另一個的變化、完全丟失、甚或是從無到有的語音增生。音變可以是有語有環境條件的,即是某音僅在一定的語音環境下發生變化,而其他環境不受影響。 而「音變」這個術語指的是 歷時性的變化──也就是一個語言音系跨時間的變化;而「交替」指的則是一個語言共時的音韻變化(即單一語者的語言內,依鄰近語音所產生的變化),且不影響該語音的底層形式。(例如,-s 在英語複數形式可以因環境而有差異,如bet[s]‘賭’、bed[z]‘床’,即是語音交替,而不是音變)。然而,「音變」可以用來指稱一些因歷史變化而引起的交替情形(例如,托斯卡納語元音後的/k/,早期為di [k]arlo‘卡洛(人名)的’,但現在為di [h]arlo‘卡洛(人名)的’,在其他位置的交替形式仍為[k]:con [k]arlo‘與卡洛(人名)’),也因此術語名稱定義上常須說明指涉的是音位變化或是結構重組。
音變研究的基本工作原則通常是規律性假設,意即語音會在滿足結構條件的環境下機械式地套用變化,而不考慮任何非語音性的因素(例如受影響的詞的語義)。 然而,一些明顯的例外變化仍會發生,可能來自方言間的借用、語法類推、及其他可知或不可知的因素。有些變化會被認為是「偶發的」,意即這樣的音變只發生在特殊的字詞中,而不具明顯的規律性。
十九世紀的青年語法學派引進了「音變定律」(sound law)來指稱規律性音變規則,取名參考的可能是物理中的「定律」(law),[1] 而「定律」現今仍用來指稱一些特定的音變規則,同時以發現該規律的研究者來命名,例如格林定律、格拉斯曼定律及其他音變定律。而現實中的變化一般多承認例外;僅管如此,對於規律、無例外音變的預期仍具有其啟發性的價值,因為有這樣的理論假設,歷史語言學家才能定義出語言間的規律性對應關係(參見:比較法)。
音變都只發生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也就是說,音變只作用在有限的地域(特定方言內)和有限的時間之內。 也因為這個(和其他)原因,「音變定律」這個術語被批評暗指有普遍性,這對音變來說是不切實際的。[2]
影響到語音系統的音變,如對音位數量、分布產生影響的音變,可以用「音系變化」來更好的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