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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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或《港澳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为規範香港與澳門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中華民國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的各種往來而訂定的條例[1][2],於香港回归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立法院通過[3],並于同年4月2日由時任總統李登輝公布[4]。同年6月,政府在相关说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5]”
事实速览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Hong Kong & Macao Affairs, 別名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Laws and Regulations Regarding Hong Kong & Macao Affair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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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施行中 | |
別名 | 港澳關係條例 |
施行日期 | 1997年7月1日 |
修正次數 | 7 |
最新修正 | 2022年1月12日 |
法規類別 | |
改組前類別 | 大陸法規基本法規目 |
參考文獻 | |
所有條文 |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
沿革 | 法規沿革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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