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行政長官校監必然制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香港行政長官校監必然制是沿襲港英時期總督出任校監的安排,香港各公營專上院校都根據其所屬條例,作為學校首長的校監皆由行政長官兼任。校監有權委任校董會主席和校董,及增補、修訂大學規程 。香港受大學條例規管的法定大學,包括香港大學[1]、香港中文大學[2]、香港浸會大學[3]、香港理工大學[4]、香港都會大學[5]、香港城市大學[6]、香港科技大學[7]、香港教育大學[8]、嶺南大學[9],另有是法定學院的香港演藝學院。按現行規定,行政長官有權根據「大學條例」委任各院校的校董會成員,包括主席、副主席及司庫;而除了委任香港中文大學校董會主席時須要根據校董會的提名而委任外,行政長官可以隨意委任任何校外人士擔任其他各院校的校董會主席,變相讓政府掌握每所大學的最高決策機關,干預大學的政策。而有意見指行政長官擔任校監權力過大,會損害院校自主,政治干預學術的風險極大 ,因而要求廢除行政長官校監必然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