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及2017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2016年及2017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是项针对2016年香港立法會選舉及2017年香港行政長官選舉的产生方法的改革。
此條目需要更新。 (2018年10月7日) |
2014年8月3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1](通稱「831決定」或「831框架」),當中涉及「三落閘」,即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須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1,200人)、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不實行公民提名及政黨提名,行政長官參選人須獲得過半數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才能成為候選人,候選人數目限在2至3位,以及2016年香港立法會選舉不實行變動。這實質上推翻了於 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通過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2]。「831決定」是之後雨傘運動的直接導火線。香港立法會於2015年6月18日表決《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決議案》,大批建制派議員在表決前突然離開會議廳,以致議案以8票支持、28票反對大比數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