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长職位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區長指区政府的行政長官。最初是1920年代,国民政府设置的县辖区的行政长官。1929年,《縣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规定“區置區公所,設區長一人,管理區自治事務。”1949年两岸分治后,中华民国已无县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余南山区。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体系中,区长是市辖区的行政长官。
區長指区政府的行政長官。最初是1920年代,国民政府设置的县辖区的行政长官。1929年,《縣組織法》第二十八條规定“區置區公所,設區長一人,管理區自治事務。”1949年两岸分治后,中华民国已无县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余南山区。目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体系中,区长是市辖区的行政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