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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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恨犯罪(英語:Hate crime)或偏见动机型犯罪(英語:bias-motivated crime),指的是由針對某一特定社會群体的歧视性或偏见性犯罪行為。该罪行的提出是一种基于保護特定少數群體的意識形態或政治理念,由于现实中多数人群或者声称代表多数群体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会针对与其不同種族、民族、国籍、户籍、语言、宗教、性別、性取向、身心障碍、年龄、性別特質、政治立場、资产状况、学历等等因素,而触发羞辱、攻击、霸凌甚至是谋杀等罪行的犯罪动机。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09年5月14日) |
与一般类型的罪行不同的是,仇恨罪行的适用性需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否包括针对特定群体的定向攻击,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将仇恨言论也定义为犯罪。因此引发了对言论自由和仇恨言论关系的争议。这样的争议从讨论到具体法律法规的诞生和实施过程中都一直存在。在德國,仇恨言論與仇恨犯罪皆屬刑法所禁止對象,無論是「偏見動機」的「言論」或「行為」皆受到極大限制;而美國法對於「偏見動機」原則上則僅處罰其所生「行為」,而不處罰「言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