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刑事訴訟(英語:Criminal procedure),泛指針對刑事案件之司法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审判與執行等作為,其主要規範於刑事訴訟法內;而一般刑事程序法[註 1]除規範刑事訴訟相關程序外,尚包括刑事法庭的組成。刑事訴訟法可能是成文法典,抑或以判例累積形成的規則。
此條目已列出參考資料,但文內引註不足,部分內容的來源仍然不明。 (2021年4月20日) |
刑事訴訟之目的,在於確保刑罰權正確行使,具有以下兩個核心要旨:發見真實、公平正當的追訴程序(保障人權)。然而,此二者常為互相衝突,故法律規範往往擺盪於兩者之間,試圖找到平衡點。舉例而言,為了證明被告確實犯下罪行,刑事訴訟法賦予偵查機關對人民施以強制處分;但若毫無限制又將損及人民基本權利,因此,如何拿捏兩者之間的分寸,正是刑事訴訟法的規範精髓,更是刑事法學界向來的爭論焦點。
刑事訴訟法作為廣義上的公法,其所隱含的宪法價值秩序即有作為規範基準的作用。從另一個角度來說,由於刑事訴訟程序往往對人民權利重大干預,因此,該如何從憲法角度衡量程序之合法性、合適性,使得刑事訴訟法的規範與解釋成為憲法權利保障的規範實踐,實乃一大哉問,學說上便有將刑事訴訟法稱為「憲法的測震儀」[1]。
“ | 一個國家的刑事訴訟法,理論上,不該因為每個人的高矮胖瘦、性別傾向、貧富差距而有差別,同樣的,罪行是否重大,也無礙於司法機關必須恪守該有的程序。[2] | ” |
——鄭捷的辯護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