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
前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的概念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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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諧社会,全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於2004年提出的一种社会发展战略目标,指的是一种和睦、融洽且各阶层齐心协力的社会状态。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正式提出了“要坚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的概念[1]。随后,“和谐社会”在中國便常作为此概念的缩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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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以来,中国共产党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和谐”的理念要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2]。
2006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和谐社会”提出了明确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