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師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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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師科案是一起發生在1980年代(民國70年代)的銀行搶案,因是台灣治安史上首件「殺警奪槍,再搶銀行」的案件而知名[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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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速览 李師科, 出生 ...
李師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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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27-03-05)1927年3月5日 中華民國山東省昌樂縣 |
逝世 | 1982年5月26日(1982歲—05—26)(55歲)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縣新店市(今新北市新店區)安坑刑場 |
死因 | 槍決 |
国籍 | 中華民國 |
职业 | 退伍軍人、計程車司機 |
刑事指控 | 殺人、搶劫 |
刑事处罚 | 死刑 |
刑事状况 | 已執行槍決 |
动机 | 對現實不滿,對社會不滿 |
定罪 | 殺人、搶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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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李師科自陳對臺灣經濟起飛時代的暴發戶、經濟犯罪現象頻傳不滿,於1980年1月間,在臺北市街頭持土造手槍,射殺保安警察李勝源,再搶走李員所配點三八左輪手槍。兩年後,於1982年4月14日持著所搶來的警槍,戴假髮、鴨舌帽、口罩,闖入台灣土地銀行古亭分行洗劫,最後搶走新台幣530萬餘元後逃逸。
23天後,一名酷似李師科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檢舉,並遭到調查小組調查、逼供。5月7日王迎先於帶領警方尋找犯案工具及贓款之過程中,趁機跳秀朗橋墜入新店溪中,史稱王迎先事件。不久後,真正搶匪李師科被逮捕。李師科於1982年5月21日被判處死刑,5月26日清晨執行槍決。
李師科案是臺灣史上第一起「殺警奪槍,再搶銀行」的案件。發生之後,因為模仿效應事件頻傳,臺灣金融機構至2010年代仍要求所有人進入前必須脫下安全帽和口罩。由於李師科自陳犯案動機是對社會經濟不滿,被奉為「義賊」,還有人塑像供奉。本案的案外案王迎先事件,也讓中華民國立法院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修正案,規定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避免刑求逼供再度發生。